| 康熙字典 | 扫描版 | 更多解释 |
五笔86:UYUH 五笔98:UYUH 仓颉:YJIVJ
四角号码:00441 UniCode:U+8FA9 规范汉字编号:3372
◎ 民俗参考
汉字五行:水 吉凶寓意:吉 是否为常用字:否
姓名学:姓,多用男性
汉字五行:水 吉凶寓意:吉 是否为常用字:否
姓名学:姓,多用男性
◎ 字形结构
[ 首尾分解查字 ]:辛讠(xinyan) [ 汉字部件构造 ]:立十讠立十
[ 笔顺编号 ]:4143113454143112
[ 笔顺读写 ]:捺横捺撇横横撇捺折捺横捺撇横横竖
[ 首尾分解查字 ]:辛讠(xinyan) [ 汉字部件构造 ]:立十讠立十
[ 笔顺编号 ]:4143113454143112
[ 笔顺读写 ]:捺横捺撇横横撇捺折捺横捺撇横横竖
◎ 康熙字典解释
【酉集下】【辛字部】 辯; 康熙笔画:21; 页码:页1252第02(点击查看原图)
同辨。【說文】判也。【廣韻】別也。【易·履卦】君子以辯上下,定民志。 又詳審也。【周禮·天官】惟王建國,辯方正位。 又明悉也。【易·大有】明辯晳也。 又【集韻】巧言也。【禮·王制】言僞而辯。【史記·荀卿傳】鄒衍之術,迂大而閎辯。 又爭辯也。【禮·鄕飮酒義】不慢不爭,則遠于鬭辯矣。 又【說文】治也。【書·酒誥】勿辯乃司。【左傳·昭元年】主盟者誰能辯焉。【註】辯,治也。 又微辯,諷諭也。【禮·儒行】其過失可微辯而不可面數也。 又與徧通。【禮·樂記】其治辯者其禮具。【註】辯,徧也。【史記·五帝紀】辯于羣神。【書·舜典】作徧。 又與平通。【字彙補】平均也。【史記·五帝紀】辯秩東作,辯秩西成。【書·堯典】作平。 又【五音集韻】下辯,地名。在武鄕。 又【集韻】【韻會】筆列切【正韻】必列切,𠀤音䇷。與貶同。【周禮·秋官·士師】若邦凶荒,則以荒辯之法治之。【註】辯,當爲貶。遭饑荒,則𠛬罰、國事有所貶損。
【酉集下】【辛字部】 辯; 康熙笔画:21; 页码:页1252第02(点击查看原图)
同辨。【說文】判也。【廣韻】別也。【易·履卦】君子以辯上下,定民志。 又詳審也。【周禮·天官】惟王建國,辯方正位。 又明悉也。【易·大有】明辯晳也。 又【集韻】巧言也。【禮·王制】言僞而辯。【史記·荀卿傳】鄒衍之術,迂大而閎辯。 又爭辯也。【禮·鄕飮酒義】不慢不爭,則遠于鬭辯矣。 又【說文】治也。【書·酒誥】勿辯乃司。【左傳·昭元年】主盟者誰能辯焉。【註】辯,治也。 又微辯,諷諭也。【禮·儒行】其過失可微辯而不可面數也。 又與徧通。【禮·樂記】其治辯者其禮具。【註】辯,徧也。【史記·五帝紀】辯于羣神。【書·舜典】作徧。 又與平通。【字彙補】平均也。【史記·五帝紀】辯秩東作,辯秩西成。【書·堯典】作平。 又【五音集韻】下辯,地名。在武鄕。 又【集韻】【韻會】筆列切【正韻】必列切,𠀤音䇷。與貶同。【周禮·秋官·士師】若邦凶荒,則以荒辯之法治之。【註】辯,當爲貶。遭饑荒,則𠛬罰、國事有所貶損。
◎ 音韵参考
[ 平水韵 ]:上声十六铣
[ 粤 语 ]:bin6
[ 闽南语 ]:pian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