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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辯』 简体字:
拼音:biàn 注音:ㄅㄧㄢˋ
部首:辛 部首笔画:7 总笔画:21
康熙字典笔画( 辯:21; )

五笔86:UYUH  五笔98:UYUH  仓颉:YJYRJ 
四角号码:00441  UniCode:U+8FAF




◎ 民俗参考
汉字五行:水 吉凶寓意:吉 是否为常用字:否
姓名学:非姓氏


◎ 字形结构
[ 首尾分解查字 ]:辛言(xinyan)
[ 笔顺编号 ]:414311341112514143112
[ 笔顺读写 ]:捺横捺撇横横撇捺横横横竖折横捺横捺撇横横竖


◎ 康熙字典解释
【酉集下】【辛字部】 辯; 康熙笔画:21; 页码:页1252第14(点击查看原图)
同辨。【說文】判也。【廣韻】別也。【易·履卦】君子以辯上下,定民志。 又詳審也。【周禮·天官】惟王建國,辯方正位。 又明悉也。【易·大有】明辯晳也。 又【集韻】巧言也。【禮·王制】言僞而辯。【史記·荀卿傳】鄒衍之術,迂大而閎辯。 又爭辯也。【禮·鄕飮酒義】不慢不爭,則遠于鬭辯矣。 又【說文】治也。【書·酒誥】勿辯乃司。【左傳·昭元年】主盟者誰能辯焉。【註】辯,治也。 又微辯,諷諭也。【禮·儒行】其過失可微辯而不可面數也。 又與徧通。【禮·樂記】其治辯者其禮具。【註】辯,徧也。【史記·五帝紀】辯于羣神。【書·舜典】作徧。 又與平通。【字彙補】平均也。【史記·五帝紀】辯秩東作,辯秩西成。【書·堯典】作平。 又【五音集韻】下辯,地名。在武鄕。 又【集韻】【韻會】筆列切【正韻】必列切,𠀤音䇷。與貶同。【周禮·秋官·士師】若邦凶荒,則以荒辯之法治之。【註】辯,當爲貶。遭饑荒,則𠛬罰、國事有所貶損。

◎ 音韵参考
[ 广 韵 ]:符蹇切,上28獮,biàn,山開三上仙B並
[ 平水韵 ]:上声十六铣
[ 粤 语 ]:bin6
[ 闽南语 ]:pian7


◎ 索引参考
[ 古文字诂林 ]:10册,第53部,辡部,2
[ 故训彙纂 ]:2272|2350.1
[ 说文解字 ]:编号9712,第14卷下,辡部第2字
[ 康熙字典 ]:页1252第14(点击查看原图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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